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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职业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7-02-09    作者:青浦职校   

序 言

上海市青浦区职业学校是公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国家财政全额拨款。

学校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积极探索职教和成教联动、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贯通、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并重的模式,主要培养青浦地区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职业学校

英文表述为:Shanghai Qingpu Vocational School

学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章浜路118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独立编制的,具有中等学历教育功能的办学机构。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主要面向青浦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现有学生约500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学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水平和效益,努力为青浦地区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为青浦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根据青浦区绿色工业区、现代农业区、休闲旅游区、特色居住区的目标定位,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人才市场需求,以培养应用型的中、初级实用技术人才为主要目标;立足青浦,面向周围地区,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始终将内涵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劳动者职前教育平台,努力实践“职教成教相结合、职前职后相沟通、中职与高职相贯通、学历与非学历并举”的新型的办学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更好的为青浦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学校标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全面主持和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的作用,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组织党员和群众,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的指示和决议,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在学校贯彻执行;党支部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行政管理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对学校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的领导,协调好学校内部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凝聚力工程,积极开展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教代会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学校团委

团委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根据上级团委布置的任务与要求,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组织和带领青年积极发挥突击队作用。


第十三条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学校实行层级管理,校务委员会是决策层,下设党政办公室、教学处、学生处、招生培训处、信息中心、总务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学校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教研组长会议、班主任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按规定召开党支部会议、支委会等其他会议。


第十五条  民主管理和信息公开

学校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党支部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既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又要领导和支持教代会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学校建立系统完整的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校园实物设施和网络信息化手段,及时向学校教职工、全体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发布学校信息。目前使用的信息发布载体包括校园网站、即时通讯软件、手机短信、黑板报、电子屏、宣传栏、信箱与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QQ群等。


第十六条  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述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工会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时就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征求意见、提出建议,畅通教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管理监督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和制度。

(二)建立教学处、学生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三)实行班级授课制、小班化教学形式。

(四)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开展教学。

(五)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六)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能力素养的培养要求,毕业学生应持有“双证”。


第四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

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初中毕业生和具有与初中同等学历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凡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均可报读本校开设的专业,经网上注册成功正式录取后,即为本校在读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给予的不公正奖惩,可以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四)按规定享受国家和上海市中职学生免学费优惠政策,部分家庭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五)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重国旗国歌,按时参加升旗仪式。

(三)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学期注册、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档案管理、学生证办理、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证办理等业务。学籍管理遵循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即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学业水平评价遵循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思想品德成绩、文化课成绩与专业理论课成绩、专业技能成绩、学生综合素养等方面。各项成绩均采用四级评价,分别是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考评分日常考评、综合考评和期末总评。

毕业学生要撰写自我鉴定,在班级内进行交流评议,在班干部写出班组意见的基础上,再由班主任写出评语。上述内容均须填写在“毕业生登记表”内,经与学生本人见面,由学校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

为切实减轻中职学校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学校根据中职教育助学政策,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做好学生的免费教育、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工作。

免费教育政策受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农村、海岛、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拥有残疾证的学生和就读奖励专业的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所有非毕业年级学生。

区级学费减半受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本人户籍为农村的学生。

校级学费减免对象为在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全日制成人中专学生。

上海市奖学金受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比例为在校生的5%

学校成立帮困助学领导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校学生资助和管理工作,制定资助实施细则,负责受理学生申请、资格审核、奖学金评定、信息汇总申报等各项工作,确保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考核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年组织相关的任职考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认真履行职责的教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与职称晋级、工资晋升、评选先进相挂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主动与社区建立联系制度。

(一)聘请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不定期为学生举办法制讲座。

(二)夏阳街道警署安排一位民警为学校的治安管理联系人,指导学校相关人员开展工作,保证校园稳定安全。

(三)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周边的电游室、台球室、网吧等场所进行检查清理整顿。

(四)学校定期接收周边社区的信息反馈,及时规范学生的行为。

(五)学校不定期请社会上的成功人士、已离校的优秀毕业生到学校开设讲座,树立模范榜样。


第三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让家长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与家长商讨学校发展大计。

(二)班主任每学期至少跟每位学生家长联系一次。

(三)当学生在学校取得成绩时,班主任应与家长联系,让家长分享子女成功的喜悦。当学生

在校严重违纪时,班主任应与家长联系,共同教育、帮助学生。

    (四)每年的寒暑假前,学校发放《告家长书》,明确学生在寒暑假期间的生活要求,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家访。

(五)班主任每学期将学生的综合评定成绩和学期评语以通知单的形式寄给家长,并让家长签

署意见后由学生开学时带回学校。


第三十二条  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积极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8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三十四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财务制度,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严格执行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青浦区教育局批准,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本章程每三年修改一次,具体内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青浦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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